苏州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1、缴存基数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缴存基数调整:苏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缴存比例低于8%的,各单位应主动申请恢复至由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确定的8%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
4、月缴存额上下限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以市区为例:
上限:
单位:21900×12%=2628元 个人:21900×12%=2628元 总计:2628+2628=5256元
下限:
单位:3030×8%=242.4元 个人:3030×8%=242.4元 总计:243+243=486元
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2016年**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缴存比例低于8%的,各单位应主动申请恢复至由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确定的8%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及以上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至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参考资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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