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机场承运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 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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