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是根据车辆类型来规定的,不是根据车座来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4.2.1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且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上喷涂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b)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无法喷涂/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
(c)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d)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e)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f)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g)残疾人机动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局**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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