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知已出,继续限行到2018年7月1日。
为缓解深圳市道路的交通压力,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拥堵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对我市早晚高峰期间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在全市范围行驶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一、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需要进出口岸及机场的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可以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深圳市内高速公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二)深圳湾口岸:s3广深沿江高速、东滨隧道、东滨路、沙河西路。
(三)皇岗口岸:g4广深高速、皇岗路(皇岗口岸段)、百合路、同庆路、福田南路(皇岗口岸段)。
(四)福田口岸:g4广深高速、桂花路、国花路、裕亨路。
(五)罗湖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洪湖西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沿河南路辅道东行方向(人民南路至文锦南路段)。
(六)文锦渡口岸:s29清平高速、玉平大道、泥岗路(红岭立交至洪湖立交段)、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
(七)沙头角口岸: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深盐路、沙盐路、沙深路。
(八)深圳机场: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机场南路、领航高架、空港八道。
二、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前述“一”部分列明的道路除外)。
三、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
(三)**号牌(含**内地牌和内地**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四、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因全国、全省性大型会议、展会等活动需要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提前到市**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临时**,经批准方可按规定通行。
五、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罚款处罚。
六、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其他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施行。
参考资料:深圳市**局-关于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须继续按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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