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改装天使眼、恶魔眼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用尽洪荒之力,告诉你改氙灯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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