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试点方案。
2、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应税劳务是指:
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扩展资料:
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科—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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