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摩托车报废流程
1、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2、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3、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
5、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参考资料: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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