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如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好,并且会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公司信用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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