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获取的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免税,但**制品、酒精制品以及**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扩展资料:
根据要求应向海关申报,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要求予以征税。进境申报单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5000元的物品,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超过2000元的物品。
出境申报单填写内容包括:需复带进境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超过2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者5000美元外币现钞。
如果不申报,在入境时被抽查到将被没收、罚款或补征税。而个人携带5万元以上物品、公司人员携带25万元以上物品没有**的,将按**罪处理,其他普通物品按规定进行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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