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计委审批。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扩展资料: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四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持有b类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b类配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未将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再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时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五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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