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规定。只需符合相应车型增驾的条件,就可以在各地申请增驾。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已持有机动车**,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a2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扩展资料:
2018年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最新: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参考资料:百科-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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