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经**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按计税工资定额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扣除,即如果单位共有8人,其中4人工资每人每月2200,4人工资每月每人1000人。那么,全年税前可扣除的工资为8×160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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