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
2、更换**、**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关于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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