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已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进口**计算公式 :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率
扩展资料
**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税法(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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