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既规定了按违法所得倍数处罚,又规定了按绝对数额进行罚款两种处罚方式。具体理解如下:
第一层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l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层次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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