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
**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9 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标准《**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百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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