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公司基本户和一般户多可以**。**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同时,开具**的范围与**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管理的预期目的。
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同时对取得**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扩展资料:
**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管理的预期目的。
销货方按规定开具**。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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