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包括**费。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ob价格包含了国内的所有费用。如果是货物比较多或者利润比较高的话,国内的费用是可以不用考虑的。
而如果货物比较少,就需要相应提高价格,因为单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单位成本主要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港口或者集装箱仓库)、装卸费(特别是一些不能机械装卸的货物)、拼箱杂费、码头费、**费、报检费等。
扩展资料:
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的七大技巧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
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
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
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
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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