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我们就要说到一个合伙人制度了。合伙人公司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
马云就是用这种合伙人制度让他这个创始人有公司的实际掌控权,简单来说就是即使公司股份被外界大量购买,他们虽然持有着股份,却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这个规定在所有股东入股前就已经达成了协议。
扩展资料
截止2017年6月9日,软银持有阿里巴巴股权29.2%,为第一大股东。雅虎持有阿里巴巴股权15%,为第二大股东。虽然马云及合伙人只持有公司的少数股份,但却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之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敲钟,就是因为马云及团队实行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相当于同股不同权。也就是说,美国的雅虎以及日本的软银虽为第一、第二号股东,但是没有权利决定阿里巴巴走向,只可以享受阿里巴巴的分红收益。
参考资料百科——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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