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经**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
免征**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 代 开的普 通 发 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 通 发 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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