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所以根据不同级的超率累进税率推算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所以,土地**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税额=扣除项目金额×50%×30%+(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4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所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6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因此,归纳为土地**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只是为了方便速算,结果都是一样的。
扩展资料:
相关规定:
1、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免征土地**: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土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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