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随车携带《机动车**》、《机动车**》的扣 1 分,罚款 20—200 元不等,暂扣车辆
一、暂扣车辆的,通知驾驶人提供《机动车**》
(1)如若提供的《机动车**》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 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如若提供的《机动车**》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3)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视为无证驾驶
二、无证驾驶的处罚情况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或者《机动车**》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扣留《机动车**》,可并处吊销《机动车**》
(2)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或者《机动车**》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 15 天的处罚
以上内容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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