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2、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代征车船税的,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机动车**》原件。
5、属于省外机动车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2018年9月1日起小微型、中型载客汽车、大型轿车、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再提交)。
6、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1、2项的部门已与**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书或者**。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厅交通管理局-成都-窗口办事指南-机动车年检(受托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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