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属于非住宅,对外出售时卖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1、营业税: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适应“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6%的税率,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非居住用房的收入额-非居住用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出售非居住用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如果不能提供非居住用房出售收入凭证、原值凭证或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导致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非居住用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2%
转让房屋的收入额以缴纳契税的计税额为准。
3、印花税: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买卖双方均要缴纳印花税,购(售)房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房产证适用“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权利、许可证照”回复部门: 地税局 2011-7-26
税目适用每件5元的定额税率。
4、土地**:土地**计算公式为:土地**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凡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重置***成新度折扣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凡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取得购房**的,扣除项目金额=**金额*(1+年限*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既不能提供契税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按转让房屋价格0.5%的比例,核定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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