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需要缴纳二手车**,其征收方法如下
公平价统计二手车主要涉及按适用税率征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免征**等几种情形,但不管哪种情形均开具普通**。
以某纳税人销售一辆二手车,价格是50000元(含税)为例,**处理办法及应纳**的计算如下:
1、按适用税率征收**。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应纳**=50000/(1+17%)×17%=7264.96(元)。
2.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适用情形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二手车。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前购买的二手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如销售抵债方式取得的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二手车。应纳**=50000/(1+4%)×4%/2=961.54(元)。
3.减按2%征收率征收**。适用情形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二手车。应纳**=50000/(1+3%)×2%=970.87(元)。
4.免征**。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应税行为。
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在我国目前**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征收货物劳务税的问题,《******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货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
参考资料:百科-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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