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
3、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4、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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