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恢复**国籍。
《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国籍;被批准恢复**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扩展资料
1、《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国籍:
一、**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2、《国籍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国籍;被批准加入**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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