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执行团费收取规定,按时上缴团费。在一定时期内,上级团组织可根据重新规定团费收缴办法以来团费收缴工作的实际,在团费收缴的现行基础上,制定团费收缴递增计划,逐年实现按规定收缴团费的工作目标。
2、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3、团员应当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它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处理。
5、对于各团支部、个人的交纳情况,将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各团支部、个人,将取消其团组织内的评先、评优的资格,并严格按团章要求进行处理。
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同团的其它经费混在一起。
2、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3、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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