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电业部门(各地供电局)直接向用户供电并直接向用户结算电费的,叫直供。若不是由供电局直接供电,而是由某一用电户(该用电户为电业部门直供)向你供电,并由它向用户结算电费,用户不与供电局发生直接关系,这种供电关系就是电力转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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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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