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取款城市而定,每笔收费不得低于2元人民币。
《**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当在**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应收账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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