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建筑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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