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按照**、****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制度。
其中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扩展资料:
(1)必须是**、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包括**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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