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买卖**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专卖品的,由**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外的其他**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扩展资料:
非法买卖**案例
王某2014年3月21日在武汉被**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王某从湖北省荆州收购的各类黄鹤楼香烟(真品**)587条,鉴定价值243325元,达到了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刑事立案。
2014年6月18日,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王某到案情况认为,认为王某符合刑法自首的规定,王某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抓,人身自由未受司法强制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是投案自首行为,但是在**意见书和**书均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下,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处以5年以上**,本案中王某经营数额在243325元,非常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要处5年以上有期的刑罚标准。
光从非法经营金额看,王某可能要处3到5年有期,如果王某不能争取到自首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基本上就很难适用缓刑的刑罚。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将辩护主要放在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上,并在庭审后积极和法官沟通,主动缴纳罚金,最后法官认可了我们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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