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带外币出入境的规定是: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的,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并向海关申报。
**公民进出境,外国人进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进出境,无须向海关申报。
超出限额的,应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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