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申报就业人员:需本人持户口簿、**、照片、《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的户口簿、**、照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原单位用工备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时,由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本市城乡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户口簿、本人**、毕业证书和2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外来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照片、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开具的录用证明,由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地的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5、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的户口簿、**、照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原单位用工备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时,由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扩展资料
就业登记
1、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①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①劳动合同(原件);
②被录用人员有效**(复印件);
③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④属**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料证书;
⑤其他规定的资料。
3、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①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②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件和《登记证》办理。
4、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就业创业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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