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车牌不能过户。过户车辆时候,车管所会收走车牌,车辆受让方只能申请新的车辆号牌。
原车主持有车辆满3年,可以在过户车辆时候申请保留车牌半年,此期间原车主可以购买新车申请使用之前的车牌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书;
(四)机动车**;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书;
(四)机动车**;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人民**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书、号牌或者**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
应当提交人民**出具的未得到**书、号牌或者**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书、号牌或者**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书、号牌或者**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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