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规定需要沉降观测范围:
1、砖混结构中采用砖墙承重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一般应沿墙的长度每隔 8~10 m 设置 1 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转角处、纵墙与横墙的交接处及纵墙与横墙的中央、建筑物的沉降缝 2 侧。
2、框架结构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应设在每个桩基或部分柱基上部。
3、新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连接处的 2 边应设置。
4、烟囱、水塔、油灌等其它类似的构筑物,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建筑物沉降观测,适用于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为了掌握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发现对建筑物不利的下沉现象,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同时也为今后合理设计提供资料,因此,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和投产使用后,必须进行沉降观测。
扩展资料:
沉降观测的规范标准:
1、实施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适当如砖混结构建筑物的第一次观测应当在观测点安设稳固且第 1 层已经完工后进行。其它结构的建筑物可以参考进行。
2、水准测量的基点位置应该远离施工的建筑物或者做特殊处理。它的位置一定要选定相对稳定的其它建筑物、岩基等适当部位,一般不少于 2 个。
3、水准测量采用的观测仪器及使用的观测方法要讲究。
使用的精密水准测量仪器应采用经计量部门检验;每次观测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工具等也相对固定;每次观测尽量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当场进行相关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同一观测点的2次观测之差不得>1mm。
4、各项相关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建筑物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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