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遗属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定期或临时补助费。
补助费的多少,根据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其生活困难的程度来确定。对因工死亡的,补助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一些,但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扩展资料: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4、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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