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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