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车身颜色要先去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成功后可以通过年检。车身颜色和**上登记的颜色不一样的,不能通过年检。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书;
(三)机动车**;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重新核发**。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车辆唯一性
1、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签注的内容一致。
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
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3、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签注的内容一致。
4、车辆颜色和外形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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