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价格是指(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和市场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 在这两种垄断价格下,均可取得垄断超额利润。垄断价格的上限取决于世界市场对于国际垄断组织所销售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决于生产费用加国际垄断组织所在国的平均利润。由于垄断并不排除竞争,故垄断价格也有一个客观规定的界限。
它是由垄断行业人为制定的价格,它不受市场的影响而独立存在,是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而且是不变化的独立价格,它是市场价格中的独立的价格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各行业的产品或商品的价格也在不断地变化,不断地趋向于合理的价格。可是“垄断价格”却保持着人为所制定的价格恒定不变。 垄断价格的形成,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原因在于:
(1)垄断价格不可能完全脱离商品的价值,垄断组织也不可能任意提高或降低商品的价格。它的变化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受竞争和供求关系的制约。
(2)垄断价格没有改变全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和商品价值总额的一致性;垄断组织通过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其他商品生产者所失去的价值部分。
(3)垄断价格的确定和变化,归根到底仍然取决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的多少及其变化。因此,垄断价格只是改变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只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新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垄断价格的制定方法主要有:
一,领先价格机制。即一个行业部门中被公认为行业领导的最大的垄断企业,根据企业的目标先确定产品的价格,其他企业随之效仿。
二,目标价格制。垄断企业根据预定目标收益率的高低确定其产品售价,即企业根据总成本和估计的总销售量,确定期望达到的目标收益率,然后推算价格。
三,产品生命周期定价值。即将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分为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不同阶段,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特征和企业目标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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