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扣留机动车,是不能收取停车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公路运输**》通过公路运输**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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