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简要回答一下。
一、行贿成立,且已经属于既遂。对方把钱交公,这只是脏款的去向而已。
二、对方如果交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而交的,对方不构成受贿。
如果对方一开始没有交公,而是在后来为逃避刑事责任而交的,也不影响**的构成,交公的行为只是可以酌定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已。比如,听说本系统有人出事了,害怕牵连到自己的。
三、认定行贿容易,要构成行贿罪却比较难!
1、法律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数额不是问题,关键是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这个比较难,比如要**送钱的,就不是不正当利益,因为**本来就应该给他。这个不正当利益按规定必须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3、认定**比较容易,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即可,为对方谋取正当利益的,也是受贿!
20210311特别声明:本网为公益网站,人人都可发布,所有内容为会员自行上传发布",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内容有该作者著作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清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