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海员证要求规定: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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