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地区的内地居民,**200支,或雪茄50支,或**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400支,或雪茄100支,或**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扩展资料:
**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其中属于**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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