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山初次安装供热需交多少钱

2024-12-02 04: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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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价〔2008〕85号
关于调整城市(旧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因供热材料、人工费用等价格因素上涨,造成用户供热配套费成本增加,为保障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采取室内分户控制系统,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2元(含室内供热设施及温控装置);采用地暖系统,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2元(含室内供热设施及温控装置)。二、其余事项仍按烟政发[2004]86号、烟价[2006]123号文件执行。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烟价〔2006〕123号
关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人民**《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现就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采取室内分户控制系统,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7元(含室内供热设施、不含分户计量、温控装置);经批准采用室内供热上供下回垂直串联系统,收费标准仍按市**烟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二、住宅室内供暖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工程决算由供用双方协商收取。三、旧城区住宅供热用户指2004年6月30日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2004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开发或供热企业不得在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单独收取涉及供热、供气的任何费用。四、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安装分户控制系统,并协议收取城市供暖配套费每平方米97元的,要尽快与用户办理结算手续。五、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烟政发[2004]86号文为准。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烟台市人民**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6月12日 烟政发[2004]86号)
根据原**计委、**《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 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 2001 〕 585 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 2001 〕 301 号、鲁价费发〔 2002 〕 176 号文件 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 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 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 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 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 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 件 1)。(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 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4 元收取。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 137 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 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 元(含室内部分)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 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费标准为每户 2652 元。三、收取办法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 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气工程的相关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 可证》,使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资金,
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门的统一要求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省**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四、职责划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管道燃 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 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 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 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管道燃气、给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灯等年度单项配套管线敷设工程和路灯、环 卫设施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 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计划的实施。(三)**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 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 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 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 同**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相关政策衔接
1.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 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 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 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3.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 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从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4.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 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 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5.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 的核拨过程中,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调入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6.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计委、**〈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 〔 2001 〕 301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综合开发 管理费按 1.5%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用于业务经费支出。7.本意见在本市五区范围内执行,鉴于福山区、牟平区、开 发区的实际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确定收费标准内,由 区**(管委)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物价、**门备案。各县市按本意见确定的配套项目内容,在市确定标准内,由当地 **拟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门审批。本意见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门负责解释。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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