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2年后是否应该赔尝

咸鱼 2024-06-25 08: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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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故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投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再次发生予赔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但这里的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不得解除合同,并不是指合同成立前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而是指合同成立两年之后发生的事故。因此,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形,两年之后再次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可以解除合同,不予赔偿。《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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