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违法”也是违法,违法占地必受处罚——浙江省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非法占地案是怎样?

??走进美国?? 2024-06-01 1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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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城区至溪口生态公路项目属于浙江省重点项目,为应报**审批单独选址项目。2005年7月,项目建设单位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生态公路。至案发时,已建成公路10.44千米,非法占地41.861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9.5784公顷,一般耕地7.8556公顷,其他农用地12.9709公顷,非耕地1.2285公顷,未利用地0.2280公顷。2007年7月20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奉化市纪委给予该市交通投资公司总经理陆新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监察局给予该市交通局局长兼交通投资公司董事长王裕平行政记过处分。【分析】本案是一起公共设施建设非法占地的案件,主要涉及因修建公路而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所涉及项目为省重点工程,应当按单独选址项目报**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做好报批前的各项工作,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但此案中,项目单位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开工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一般来说,没收公共设施毫无实际意义。作为**工程,非法占地建筑物虽被依法没收,但仍属于**财产。因此,此类项目发生非法占地,应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更能实现惩戒目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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