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前科的人不能担任那些职务?

天天笑园 2024-05-22 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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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禁止前犯罪人取得公职。此种禁止,通常不问前犯罪人以前是否担任公职,所犯何罪,犯罪是否属于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之方便。可以说,此种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职的严肃性。担任公职,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公众服务,理应有较好品行。让有前犯罪人充任公职,可能引起公众对**机关的不信任。而且,普通人获得公职已属不易,前犯罪人当然也就无法被考虑。但是,犯罪毕竟是在过去,曾经犯罪的人难道就不会重新有良好的品行?更何况某些前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坏”。说到底,禁止前犯罪人担任公职是基于对他们人格的不信任。对没有担任过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取得公职并没有失去什么,至多感觉到不受信任的委屈,而对曾经担任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重新获得公职,不啻于受到另一种惩罚。从实际效果看,此种惩罚和资格刑的公职禁止是一样的,只是说起来不叫刑罚罢了。不过话又说回来,**也确实难以用公职给予前犯罪人证明自己也有良好品行的机会。总的来看,禁止前犯罪人在刑罚结束后取得公职,社会是认可的。  第二类职业禁止适用于准公职职业,例如律师、教师、医生。这些职业或维护正义,或教书育人,或救死扶伤,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且其兴旺发达必须建筑在公信基础之上,因而执业者也需有良好品行。这些职业在一些**也被纳入广义的公职之中,至少是其中领取**工资的那部分人被归入公职人员。各国各法对准公职职业的禁止宽严不一。一是表现在把哪些职业纳入禁止范围方面。有些职业,有的**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而在有的**行业自律即可。二是表现在是否考察前犯罪人所犯之罪与其职业的关系。有的职业资格法只是禁止曾经利用该职业进行犯罪的人重操旧业。这既有个别预防之意,也有维护职业声誉之意。而有的职业资格法则拒绝所有前犯罪人,不论他以前做什么,犯罪与其职业是否有关。例如,犯重婚罪的医学院教授在刑满后,既不能在再当教师,也不能到医院当医生,尽管他重婚与教师和医生的职业都无关。三是表现在是否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性质。例如,是否区分特殊犯罪和一般犯罪,是否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否区分缓刑与否。另外,各个职业对前犯罪人的禁止也宽严不一。有的职业非常严格,例如终身禁止,有的职业比较宽松,有期限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者是由于立法者考虑到各种职业的特点而区别对待,或者是由于部门立法,缺少通盘考虑。  第三类职业禁止存在于一些特殊职业——大多是经济领域的职业如银行、证券业。这类职业禁止一般都针对产生于职业内部并曾利用其职业进行犯罪的人。  在**,已经颁布的有关职业资格的法律都有禁止前犯罪人终身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职业的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或者检察官或者**。《律师法》稍微宽松一点,“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律师,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规定:“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项规定在文字上不够讲究,“受到”不行,“受过”行不行?《会计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不予注册。《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都是有期限的。最近通过的《公务员法》和《公证法》也排除了前犯罪人任职的可能。《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证法》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总的看,《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法》规定最为严厉,不分犯罪性质,也没有期限。《公证法》和《律师法》次之。《律师法》对过失犯罪网开一面。这比日本律师法宽松。日本律师法没有排除过失犯罪。《公证法》对一般过失犯罪也是网开一面,但职务过失犯罪除外。《教师法》又次之,但强调了“**”人员的任职禁止。《会计师法》和《医师法》的禁止是有期限的,而《医师法》最为宽松。  还有一些法律也有职业禁止的规定,但其禁止的前提是曾经违反该法律,至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证券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还有法律对某些前犯罪人实行了“职务”禁止。例如《公司法》规定“因犯有**、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可能构成犯罪),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驾驶机动车的人,而非专门针对职业司机,因而不属于对前犯罪人的职业禁止,但其作用对专业司机而言无疑是剥夺其以后以驾驶机动车为业的权利。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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