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micheal案重点内容:“一个明确表示他宁愿看到她的船沉没海底的船东,但不想知道有关沉船的任何情事,即为对它的沉没的暗中参与。正如亨利二世暗中参与**thomas a becket 时他说道:‘谁将为我摆脱这个混乱的神父?’一样。”暗中参与可以被推定。以srmner勋爵在the arnus 案中高明的话来讲: “ships are not cast away out of lightness of heart or sheer animal spirits”(弃船不可能没有人的意志或完全出于动物的心态)。必定有某种强烈的动机起作用;通常是获利的期望。”被保险人或那些对保险金有利益的人有财务上的动机,因为只有他们很可能获利。但无论此种动机是多么地强烈,不能仅凭存在该动机就作出有罪的推论。不过,一旦认为某一事故是船东故意参与的欺诈行为的推论属实,或许即可推论出它并非由于船员和人的原因所致。向保险人编造欺诈索赔的被保险人会被认定为已使保险单无效。这是保险人在the michael案中,基于被保险人先是提出海上危险所致灭失的索赔,仅是在后来才改为船长、船员不法损害船东的行为,提出的一项抗辩主张之一。kerr法官认为,即使海上保险中没有明示条款,正如在非海上保险的通常情况一样,欺诈性的索赔将使得保险无效。 如果证明被保险人,“第二自我”(alter ego法律追究以公司名义实际上从事为私人交易者的个人责任。)虽然他未亲自策划弃船,后来得知其他人安排沉船的所作所为,却认可基于保险单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即可适用相同的抗辩理由。如果某一欺诈性索赔已获理赔,保险人可以损害赔偿的方式索回已支付的理赔款。虽然**已判定保险人不能以违反默示条款的损害赔偿为由索回为确认是否欺诈而发生的调查费用,但一般认为保险人可以索回欺诈**损害赔偿的调查费用。共同的被保险人。在两个当事人基于同一保险单为其各自利益投保之情况下,一方故意的非法行为并不损害他方就有关他的利益部分的索赔。因此,作为部分船东的船长的非法行为并不影响其他船东的索赔权。 20210311